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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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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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3月27日《关于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规则发布的通知》(大商所发〔2018〕111号)修订,

修订部分自2018年3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促进市场公开、透明,保障市场参与者准确、及时、完整的获取信息,维护交易所的信息知识产权等信息权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交易所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上市品种有关的交易行情、市场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  交易所对信息享有所有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交易所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对外提供信息实行有偿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合作备忘录或相关协议为协助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而提供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交易所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经营、增值开发、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指定交割仓库(厂库)、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商、客户,以及其他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七条 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发布不同层次的实时、延时、每日、每周、每月交易信息,各类统计信息以及历史数据。

  第八条 实时信息是指与集中交易所显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信息。主要内容有:品种名称、交割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

  第九条 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发布的有关当日的交易信息。

  每日信息主要内容有:

  (一)每日行情:品种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

  (二)活跃合约、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的成交量和买卖持仓量。

  (三)交割信息:滚动交割、集中交割配对日结算后发布配对双方会员号和配对数量等信息;期转现交易的当日结算后发布配对双方会员号和配对数量等信息。配对信息中含有非期货公司会员号的,其会员号不予公布。

  (四) 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等情况。

  第十条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后发布的有关本周的交易信息。

  每周信息主要内容有:品种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本周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第十一条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后发布的有关本月的交易信息。

  每月信息主要内容有:

  (一)每月行情:品种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品种月度统计:各品种月度和全年累计的成交量、成交额。

  第十二条 交易所及时公布各合约的交割结算价。

  第十三条 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交易所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信息,并通过经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等单位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造成的信息传递中断或者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交易所不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应及时向公众作出说明解释,并尽快使之恢复正常。

  第十五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指定交割仓库(厂库)和信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对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指定交割仓库(厂库)、信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传播及使用

  第十七条 传播交易所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交易所同意,并与交易所签订交易所信息传播协议。使用交易所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交易所或经交易所授权许可的单位处获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传播交易所信息时,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交易所。

  第十九条 传播交易所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交易所许可进行交易所信息的再传播,并协助交易所对其传播对象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交易所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客户情况以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从交易所获得的信息只供其自身和客户交易使用,传播和使用范围只限于会员营业场所。

  第二十二条  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再传播或经营交易所信息。会员对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数据接口负有安全保密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所有权终止其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已获交易所许可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如违反本办法,交易所将根据已签署的交易所信息传播和使用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会员及境外经纪机构如违反本办法,交易所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对期权交易信息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