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投资者教育 > 反洗钱专栏 > 内容详情

走私危害大 触犯必被抓--浙江平原县打击成品油走私

发布时间:2023-09-25 来源:【政府网站】平阳县新闻信息中心
分享:

“我们这的油只要4.5元每升,品质差不多,比中石化的油便宜不少呢!”听到这种卖油宣传,车主们听了是否十分心动?请注意,加这样油的车主,你就犯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在打击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上宣布:直接、间接买卖走私成品油的,入刑,法判!

走私成品油不但冲击国内市场,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而且油品质量不稳定、杂质多、硫含量超标,长期使用还会对发动机等设备造成严重损害,并对环境和人体产生危害。此外,绝大多数成品油非法经营场所私设的加油油罐等设备陈旧老化,安全管理不到位,且往往毗邻居民区,严重威胁周围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重拳出击,从严打击成品油走私行为

成品油是国家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受国内外成品油价差的影响,成品油走私已成为走私热点。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走私斗争形势,平阳县委、县政府部署了开展为期1年打击成品油走私“雷霆”专项行动,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工作原则,突出“持续打、深入打,打主犯、打大案”,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走私犯罪活动,迅速、坚决、有力地查处一批案件,打掉一批团伙,端掉一批窝点,有效地遏制了大规模走私势头,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为我县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依法整治,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

深入开展成品油市场清理整治,着重做好黑加油点、流动加油车专项整治,全面核查加油站点销货凭证是否合法、齐全,流向是否清楚,严格落实经营者和消费者主体责任,坚决查处经营、仓储和购买走私成品油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加油站点(油库),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阻断走私末端销售链条,进一步肃清市场环境。

 

走私成品油,罚你没商量!

①对于走私成品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情节轻重,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明知故犯再买走私油,就是洗钱!

②向非直接走私人购买走私成品油的,根据其主观故意,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或者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成品油走私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中的主要出资者、组织者,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受雇佣的联络员、船长等管理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如其在走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他参与人员,如船员、司机、“黑引水”、盯梢望风人员等,不以其职业、身份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其在走私活动中的实际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参与次数等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走私活动专业化、链条化的现象,对涉嫌非法经营和销售走私成品油的行为,实施从源头到末端的全链条打击的同时,要同步延伸查处为走私活动提供盯梢、资金账号、发票、虚假证明材料、装卸、磅称、靠泊等便利的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各执法部门对查获的案件,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都要实施处罚,做到100%一案多查。

 

案例链接

(一)

2018年1月10日凌晨3时许,县公安局在鳌江镇第一码头抓获走私柴油的通祥568轮船,查获走私柴油190余吨;2018年1月20日晚23时许,县公安局在萧江镇鳌江边抓获走私柴油的东海858货船,查获走私柴油430余吨。

经查,2017年底至2018年1月期间,以谢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雇佣王某某、陈某某、邱某某等人向上家购买走私柴油后,使用东海858货船、通祥568轮船等轮船运输到码头,再通过油罐车销往江西等地。截至目前,涉案11人全部被判处非法经营罪,查获走私柴油620余吨、作案轮船2艘、作案车辆8辆,总案值约400万元。

犯罪分子谢某某,男,1962年1月出生,平阳县人,本案团伙主要成员。2019年4月,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犯罪分子高某某,男,1974年11月出生,平阳县人,本案团伙股东之一。2019年2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犯罪分子邱某某,男,1963年1月出生,平阳县人,本案团伙股东之一和船老大。2019年2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其余9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

(二)

2018年6月17日凌晨4时许,县公安局在鳌江镇墨闸门码头附近江面抓获一艘走私柴油的油船,当场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查获走私柴油150余吨。2018年12月4日22时20分许,县公安局在鳌江镇瓯南大桥附近江面抓获一艘走私柴油的轮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走私柴油100余吨。之后经过侦查深挖,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陆续投案。

经查,2018年以来,以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分别组织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章某某等人和吴某某、皮某某、吕某某等人,到公海和东海长腰山附近海域购买走私柴油后,使用无船号的轮船运输至码头,再通过油罐车销往温州乃至安徽、湖北、江西等地。截至目前,涉案14人全部归案,其中8人已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共查获走私柴油250吨、作案轮船2艘、销售窝点2处,总价值约500万元。

犯罪分子陈某某,男,1964年7月出生,瑞安市莘媵街道董八村人,本案团伙主要成员。201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男,1970年11月出生,平阳县海西镇三沙村人,本案团伙主要成员,系一名惯犯。经网上追逃,于2019年1月到案,2019年2月批准逮捕,即将判决。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男,1981年1月出生,平阳县鳌江镇岱头村人,本案团伙主要成员,2019年2月批准逮捕,即将判决。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1994年10月出生,平阳县鳌江镇凤桥村人。2018年12月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其余7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3名犯罪嫌疑人也即将判决。

(三)

2019年3月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通过前期侦查经营,发现一伙团伙在我县海域走私成品油,社会影响恶劣。县公安局立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班,在摸清团伙犯罪结构后,于3月14日19时,展开统一行动,乘坐一艘改装的油船,从海路出发,冒着风浪进入相关海域,成功抓获一艘走私柴油无船号中巴船和7名犯罪嫌疑人,缴获走私油品440余吨,一举摧毁该团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